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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鍾先生的車輛經法院拍賣後所得價金為10萬元,尚餘120萬元的債務未清償,故於清算完畢後律師向法院聲請免責。聲請免責時,律師陳報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1萬2800元,已較依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之101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0244元之生活標準金額所計算之2年生活必要費用計24萬5856元(1萬0244元*12*2)為低,足證鍾先生並無奢侈浪費的情況。故以鍾先生的支出費用11萬2800元計算,鍾先生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可處分之固定收入扣除該等費用,明顯為負數,所以沒有債清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則依法法院應裁定免責。



文章出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102004400-260402LV包包 LV長夾 LV皮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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