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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論是否附有條件,法律也考量到贈與人可能基於一時激情,承諾超過個人經濟能力允許的贈與物時,由於贈與契約是受贈人單方享有利益,因此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給予贈與人撤銷契約之權利,規定:「贈與物之權利為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換言之,對於諸如珠寶、現金等動產,就是在贈與人交付物品前;而就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而言,則是在不動產為移轉登記前,贈與人都可撤銷贈與契約。因此,倘若贈與人因一時激情許下贈與高額獎金的意思表示,事後回復理智思考,只要在未交付獎金前,單獨撤銷其中大部分獎金之贈與,僅履行部分贈與,在法律上而言,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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