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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毀損罪一定有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此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損壞」即損傷破壞,致使物之本體喪失其效用;「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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