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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接收爆料的社團,除了透過網路轉發相關內容而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外,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1項也規定了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的話,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行政罰則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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