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上的規定,只要與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無論雙方是否合意皆會成罪。如果是不合意,即會成立強制性交或猥褻罪。但若是合意,則以行為對象的年齡作為區分標準,對象若是7歲以上至未滿16歲的男女,行為人將會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對象若是未滿7歲的男女,因實務認為未滿七歲者,類推民法的規定,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欠缺性自主的決定與判斷能力,沒有同意的能力,所以只要和未滿七歲的男女為性交,行為人一律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上述各罪的法定刑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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